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甲乙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四条入伙、退伙、出资额的转让
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甲乙双方的书面同意;承认本伙协议,并签署合伙人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
2、退伙: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出资额的转让
甲乙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额,甲乙任何一方对外转让出资额的,必须经过另外一方的同意,另外一方不同意的,必须购买该出资额,另一方不同意转让出资额的,又不购买该出资额的,按退伙处理。
第五条合伙人权利
1、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
2、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六条合伙的终止清算。
1、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的,经清算债权债务后,合伙事项终止。
2、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
3、清算时如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双方各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甲乙双方由于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另外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