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位于舜泰广场2、6号楼北地上临时停车场的42个停车位出租给乙方作为车辆停放使用事宜达成了协议。以下是双方共同遵守的协议内容:
一、包月使用:
1、使用期限为一年,从20--年07月02日开始到20--年07月02日结束。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该车位交付给乙方使用。
2、使用期限结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但乙方应在租期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申请。
3、如果甲方决定提前收回所出租的车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保持车位的完好状态交还给甲方。
二、包月费、押金及支付方式:
1、包月费用标准为160元/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2、包月费用每一年支付一次,乙方应在付款月起用日的前10天支付下一次包月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包月费用不会调整。
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缴纳全部包月费用,共计80640元(大写捌万零陆佰肆拾元整)。
4、在包月使用期内,每个车位的蓝牙卡押金为100元/车。甲方将开具卡押金收据,使用期满后,如果乙方不再继续使用,甲方将退还乙方全部押金。(备注:如果蓝牙卡丢失,押金将不予退还。)
三、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车位供车辆停放使用。否则,甲方每逾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该包月费的0.1%作为违约金。如果逾期达到十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期间包月费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
2、如果甲方需要提前收回车位,甲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根据通知解除合同,将按照实际日期计收使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