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例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二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条款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执行。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