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享受《-县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五十条规定(试行)》相关优惠政策。
3、乙方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对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和补贴政策。
4、乙方在甲方完成清场1个月内进场动工建设,超过3个月不动工,本协议自行终止。
5、乙方依法享受承包土地权益,但该土地仅限于本项目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不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6、乙方在承包期间要合理利用所承包土地,享有对属甲方所有的公共设施的使用权;经甲方及出租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在所租赁土地上建设与生产生活有关的、必须的相关设施,但必须遵守国土资发【20-】155号文件,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
7、经甲方及出租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将项目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第三方的权利、义务与乙方相同。届时,由第三方依本合同向甲方支付土地租赁费,项目转让的其他收益由乙方享有。
8、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达到正常的施工条件后,按照项目建设计划进行施工,保证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和工程进度。如达不到上述约定内容,优惠政策另议。
9、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一般为18个月)完成全部投资。
10、乙方在建设和经营中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甲方的整体规划。
四、租赁费用与交付方式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土地租赁费为每亩每年均价按斤小麦(按每年7月1日国家小麦挂牌价折合人民币支付租金,每斤小麦价格低于1元时按1元计算)。乙方负责于每年的9月底前向土地出租方缴付清当年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当年租金,甲方督促乙方除及时缴纳该阶段的租金外,乙方还应按时支付相应租金1.2‰的滞纳金。逾期六个月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争议解决
对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合同履行地方人民法院审理裁决。
六、具体投资事宜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所属村委会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