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自动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双方商定。
(三)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违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五)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
(一)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凡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准。
(二)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四)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规执行。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