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要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5000元。或按销售额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4000元。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依法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每年提供一次体检,提供员工活动和培训机会。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销售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 甲方或乙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无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