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若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
(三) 在实习期间,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四) 在实习期间,甲方享有对乙方在安全、卫生方面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实习报酬及福利
(一) 乙方的实习期月工资为人民币元,按到岗自然工时计算。
(二) 甲方的发薪日为每个月的8号。如果遇到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情况,工资将提前支付。
第四条 社会保险
(一) 乙方确认本人不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因此甲方没有义务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二) 如果乙方遭受意外伤害或工伤,甲方将按照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额度为最高赔偿额度。
第五条 协议变更、解除、终止
(一)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当任何一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协议时,应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二) 双方应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协议的相关内容,变更后的协议或附件由双方签字生效;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本协议即行解除。
(三) 在协议期间,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10日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的,每延迟一日,乙方须向对方支付一日工资作为违约金。
(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实习协议。
1、在实习期间被证明不胜任本岗位工作;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3、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
4、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岗位工作;
5、品行不良,挑拨团队和谐,影响恶劣;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实习协议,但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意服从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乙方不履行实习协议。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实习协议。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七) 如果甲方未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实习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