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湖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乙方(签章)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