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章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市场所有从事石材生产、经营和储存的商家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可以是本厂法人或者与市场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代表,他们将担任该区域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样才能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安全风险。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样可以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只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才能上岗作业。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这样可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安全地进行作业。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样可以提醒人们注意安全,并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七、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八、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并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这样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经常性地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如果无法处理,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确保生产经营的安全。
十二、生产区域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尤其是未成年人。来访客人应由本单位专职人员陪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场参观、考察等。工作场地一律不允许穿拖鞋。商家有责任监管本单位员工的孩子,确保他们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