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2)乙方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影响恶劣的;
(3)乙方聘用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甲方与之订立合同的;
(6)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中,甲方因第
(6)和第(7)两种情形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因政策、经济等原因需裁减人员时或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在合同期内可单方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乙方年满甲方用工年龄上限的;
3、甲方解散或被撤销的;
4、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成立及其他
(一)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山西省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