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并承担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因工负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乙双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三)、乙方在聘用期间参加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参军,被录用的;
(四)、乙方在聘用期间脱产进行学历再教育的;
(五)、乙方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参加非法上访和非法集会,不听甲方解释劝阻的;
(六)、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机关工作制度,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三)、乙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四)、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六)、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基本生活费和生活补助)的;
(二)、未依法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六、甲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一、甲方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承担的义务,乙方可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
二、合同期满后,甲方既不解除劳动合同又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而造成人事部门不核拔基本生活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县劳动监察大队备案一份。
四、本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续签、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劳动监察大队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