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租人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
4、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具体填写月数)个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具体填写违约金金额)。
2、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赔偿违约金(具体填写违约金金额);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具体填写违约金金额)。
4、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具体填写违约金金额);如因此造成承租房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如果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并造成承租方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选择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争议。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期,应重新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