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名称:
规格型号:
出厂日期:
设备运转台时:
设备数量:
作业用途:
最低生产能力及质量标准:
使用地点:
进场时间: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于 年 月 日将设备运抵乙方指定地点。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乙方施工生产不需用时为止。
第三条 租赁机械调遣费和操作手工资
1.租赁机械的进退场调遣费由乙方承担。
2.机械操作手由 方委派,费用由 方负责,每月工资 元。
第四条 租赁方式及租赁单价
1.根据设备使用年限的不同,在“年度租赁设备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调 %。
2.机械租赁单价执行 股份公司或 工程处制定的“年度租赁设备最高限价”。单价定为: 元/月; 元/台班; 元/立方米; 元/台时; 元/吨。
3.以 为计价标准租赁时,甲方设备的实际作业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或乙方规定的定额产量,否则乙方将根据定额标准在租赁费结算时给予扣除。
4.合同期内,除月租设备外的设备停驶费 自负, 不负责因自然或非自然因素造成的设备停驶费用。
第五条 燃油
1.月租设备的燃油费用由乙方负责(主油),甲乙双方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核定该设备的最高油耗量,经双方核定该设备 千克/小时,如 在使用时油耗超定额,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
2.采用台班、台时、计件为计价标准时,燃油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租赁设备的使用、维修规定
1.月租设备每天工作 小时以上为1个台班,不足时按实际台时统计支付费用。
2.合同期内,甲方设备由乙方统一管理使用,乙方下达合理生产任务,甲方应听从指挥调遣,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按乙方规定的时间、质量标准、要求完成当日施工生产任务。
3.甲方应根据施工生产计划,合理安排设备的维修、保养时间(费用自理)。
4.甲方操作手应遵守乙方规定,由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乙方承包的路基、结构层、桥涵等设施损坏,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租金结算
甲方根据乙方每日签发的机械作业单为结算凭证,每月 日结算。
第八条 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