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租方需要维修房屋时,承租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如果出租方确实无力修缮,可与承租方协商共同修缮。届时,承租方支付的修缮费用可抵充租金或由出租方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根据本合同,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将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如果出租方打算出售房屋,须在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承租方需要与第三方互换住房,应事先获得出租方的同意。出租方应支持承租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根据本合同,以下情况属于承租方违约:
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许可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噪音,影响其他居民的生活;
3.承租方拖欠租金。
根据违约情况,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根据具体情况,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免责条件
如果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并给承租方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