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在第(一)种和第(二)种形式下,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RMB)。
如在合同期满时,船舶仍在航行中,或停泊在不适合遣返地港口时,本协议可延长到下一适宜安排遣返地港口。
第二条 录用条件
(一)乙方具有符合有关部门认可的,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专业训练合格证书,船员服务簿,海员证,船民证,健康证明,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没有未了结的刑事或民事案件的证明。
(二)船员任职条件按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船上或甲方指定的 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船舶担任岗位工作。乙方保证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或理清,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二)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工作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经协商可以调整乙方的(职务或调换船舶)工作,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后,其劳动报酬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时制度按下列第 项确定: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不定时工作制。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甲方对乙方实行休息休假制度按法律法规等规定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同意从上船工作之日起至离船之日的实际工作日计算支付工资,工资于每月 日前发放。
(二)乙方合同期内的标准工资为 元/月。
(三)乙方在船工作期间伙食费标准:每天为 元。
(四)乙方工资实行一包装工资制,乙方月工资为 元(税前工资)。其中包括标准工资、岗位工资、加班费、年休假、社保补贴及通信费等。
(五)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乙方待命期间、公休期间和工伤休养期间均按标准工资计发。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甲方根据有关法律,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如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