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六条
商业秘密
一、乙方为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时,甲乙双方终止合同或乙方解除合同前一个月内,乙方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工资标准随岗位变动而调整。
二、掌握商业秘密的乙方离职后,同意在3个月内不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果乙方未按此约定执行,甲方将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及离职3个月内,不能向任何人泄露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及甲方所拥有的一切资料。如有违反,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向任何人泄漏本企业的商业机密消息或在职期间同时在与本企业经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1、甲方因营业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又不能改换其它工作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不能够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且经过教育不思悔改的。
5、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利益。
2、甲方不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和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