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严格遵守医院管理制度。
服从甲方工作岗位安排、调动。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予以解除本合同。
⑴违反《临床护士岗位责任书》的要求,或违背本人承诺,经教育后仍然不改正的;
⑵违反《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的规定,给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⑶缺乏责任心,违反操作规程、护理常规或规章制度,给患者或医院造成严重损失的;
⑷违反医院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每年违纪超过5次的;或旷工累计达5天的;
⑸工作懒惰或服务态度差,患者投诉达5次/年,或科室负责人投诉达5次/年;
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⑺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或连续三个临床科室都拒绝接纳的;
⑻不按规定参加“三基三严”培训与考试,每年缺考达5次,或每年三基考试补考不合格达5次的;
⑼连续5年没有完成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的;
⑽在《护士岗位责任书》的规定年限内不能晋升职称的;或工作表现差,调整3个科室仍没有进步,连续3年绩效考核排名倒数10名的。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以下材料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⑴乙方的执业护士资格证书;
⑵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⑶乙方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⑷临床护士岗位责任书;
⑸乙方的承诺书;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