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违反诚信规则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等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向第三方透露甲方机密材料的。
九、保密规则及相关事项。
(一)乙方入职时须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等相关协议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守甲方的秘密。违反保密协议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或乙方在职期间出现直系亲属从事与甲方业务相近似或相冲突的工作的,乙方应主动告知甲方,不得隐瞒。若乙方隐瞒真实情况,乙方行为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十、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发放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一)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在离职前十五日内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乙方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手续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将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出诉讼。
十三、其它。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3天内告知甲方。若乙方上述事项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则甲方依原通讯方式寄送的法律文书,将视为已经送达。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