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甲方签订工程合同后,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第四条、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
1、若甲方因乙方的协助而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具体数额按该项目工程合同总价的%计算;具体支付方式见本条第2款约定。
若甲方未能签订合同,则甲方仅需向乙方支付元差旅、电话费,其他支出费用由甲方同意并负担。
2、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按四次与乙方结算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数额。
第一次:签订合同当天付
万元;
第二次:甲方收到
第一笔工程款时按合同总价的 %结算支付;
第三次:工程主体结构结束按合同总价的 %结算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后一周内付清。支付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甲方以现款方式支付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积极协助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在乙方配合下,与该项目相关人员接触后解除本合同,并在以后与该项目签订的任何合同均属于在乙方协助下签订的合同,甲方应按以上
第四条足额向乙方支付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
3、甲方若无故不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应按拖欠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若甲方拒付,无论乙方采取何种方式追款,甲方均无异议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该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最后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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