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能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6个月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偿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服务(工作)每满一年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服务(工作)满5年不再偿付。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第四十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雇用乙方为本店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30天。
二.乙方在甲方指派地区(全国范围内),从事 门店营业员 岗位。
三.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制度及各项规章。
四.甲方有监督乙方遵章守纪、安全劳动、职业道德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权利。
五.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六.甲方实行每日八小时,每月休息四天的工作制度。乙方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适度 加班时间。
七.甲方每月按时给乙方发放薪资,日期为 15 日左右。
八.甲方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及乙方的技术水平、服务技能逐步提高乙方的薪资水平。
九.甲方支付乙方岗位基本工资 1400元,三金补助 400元。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如有薪资 调整或变化,则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十.下列情况,双方有权终止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