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严重影响甲方的正常管理活动;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6、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的。
甲方依据第8、9、10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三、甲方有下列行为,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乙方非因上述第三款之原因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乙方完成在手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赔偿
1、乙方非因第七条第三款之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本员工录用费、培训费和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泄漏甲方商业秘密,须赔偿甲方因该商业秘密被第三方获知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减少的市场份额的损失,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支出等;
3、乙方毁损甲方的财物的,须照价赔偿;
4、乙方应离职后三年内从事同行业同性质的工作,须承担赔偿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该根据损失的具体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因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分别以下列情况承担责任:一线工人须承担因其行为而被毁损的机器设备的维修费;设计人员设计上的重大失误,须承担甲方在该设计上的投入费用(包括:人力成本、设备投入等)及需支付第三方的赔偿款;
6、乙方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在先行赔付后有权要求乙方追偿;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如因特殊原因,合同终止后一方没有离开工作岗位,可推定为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从上一个合同终止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办理;如依据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如无相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