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住 所
劳 动 用 工 登 记 证 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 信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是 .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人社部门批准。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