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停工医疗期计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的标准执行。
7、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以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
8、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4、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金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
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属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5、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职工劳动手册》、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