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否则不予视为加班。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
第十五条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费基数按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发放工资时予以代扣代缴。如遇国家相关标准调整,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试用期间乙方社保缴纳费用已包含至职务工资内,自行缴纳。
第十七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九条甲方依法制订并正式发布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岗位聘用书》,将自动成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任何其他单位兼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制度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二十五条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甲方和乙方均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本合同均应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对方。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1)因乙方下列行为,导致甲方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a、乙方向甲方虚假陈述个人及社会关系信息、伪造身份证、学历证书、教育或工作经历的。
b、乙方不主动向甲方告知或经甲方询问不予如实告知其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身体疾患、与第三方有尚未终结劳动关系、对第三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等不能或不适合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
c、乙方采取其它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的。
(2)本合同签订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到达约定岗位工作的;
(3)试用期间,不符合甲方岗位录用条件的;
(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又与任何第三方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劳务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