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乙方收到甲方进场通知后,超过要求进场时间7天仍无法安排到位进场执勤的;
10.3.2乙方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提供安保服务的;
10.3.3乙方不解决实际安程中遇见的问题,在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解决完成的;
10.3.4乙方指派的人员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或甲方认为其不胜任工作的,经向乙方提出更换乙方安保执勤或管理人员,乙方未及时更换的,经书面要求后7天内仍拒不更换的,或乙方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执勤岗位累计达7天的;
10.3.5乙方提供虚假的企业资质、管理人员资料或者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与所报人员不一致的;
10.3.6 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园区安保工作严重不达标,导致无法挽回或可挽回工作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乙方拒绝修正的;
10.3.7合同服务有效期间,存在重大隐患或乙方人员存在不廉洁自律的问题,索贿受贿的;
10.3.8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指派的现场执勤人员提起劳动仲裁、举报、信访等行为的。
10.3.9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服从甲方管理,因管理责任被甲方处罚(包括违反本合同的处罚以及违反施工现场制度的处罚)后,甲方同时有权解除合同。
10.3.10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10.3.11甲方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变更,导致相应承包服务项目不存在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10.4合同解除时,已完成的工作量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甲方对工作量确认后书面通知乙方,乙方48小时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认同确认结果。如乙方拒绝确认工程量,则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包括监理单位)确认的为准,乙方不得对抗该确认结果。
10.5甲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暂停服务,在发出要求乙方撤离人员和设备的通知后48小时内,乙方须撤出施工场地。如乙方在甲方出具相关通知之日起超过48小时仍拒绝撤出施工场地,造成甲方不能清场的,乙方每延迟一日应按合同总金额2%支付延迟履行金,如超出5天仍未清理完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延迟退场赔偿金,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遗留在工地的设备材料视为乙方遗弃物品,甲方可自己予以处理,如由此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的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0.6乙方出借资质与甲方签定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对造成的所有后果承担经济赔偿外,补偿甲方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索赔和法律追诉的权利;
10.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一、现场代表
为明确职权,切实维护双方利益,本合同约定双方负责人员;
甲方指定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作为本次安保工作的甲方代表,负责联系和沟通乙方相关安保服务事宜;甲方代表签署的可能涉及经济性文件,还需通过甲方领导确认同意方可产生实际约束力;
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作为本次安保工作的乙方代表,负责对接甲方工作并反馈实际工作情况;乙方代表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有权签署相关经济文件,并对乙方产生实际约束力;
双方变更合同负责人应提前7日书面告知对方,特殊情况无法提前7日书面告知的,应尽可能通知至对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造成违约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十二、其他约定
12.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商业道德标准,除法律要求或履行合同必须外,不得向除甲乙双方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有关本合同的内容及相关商业信息资料。
12.2甲方不得直接向保安员布臵安保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任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违法指令。甲方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本合同。
12.3保安人员在执勤期间,因防止、制止甲方的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按《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协商解决办法。
——【因见义勇为而变损时的损害赔偿】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12.4保安员在执勤时,属职责范围内发生消防、治安及刑事案件,应及时保护好现场,汇报甲方和相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察认定是保安员工作失职所造成损失的(不包括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古董字画、邮票等),由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的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参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2.5因甲方单位技防、物防、人防实施不到位,经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而未采取措施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属甲方本单位工作人员监守自盗,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2.6 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工作,由此造成对保安员、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三、附则
13.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