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租赁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故意损害租赁单位合法利益的;
4.泄露租赁单位商业秘密,给租赁单位造成损失的;
5.拒绝向甲方提供其人事档案去向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6.无理取闹给甲方声誉造成损失的;
7.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和租赁单位可以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租赁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因租赁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租赁单位不得退还乙方:
1.乙方患病或负伤,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系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解除本合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租赁单位召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租赁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租赁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或提供合同规定的工作条件的;
4.租赁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人才租赁管理服务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被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及户籍管理
(一)甲方依照有关规定,管理乙方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内容包括:
1.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清理、归档、保管等工作,按规定负责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转递工作;
2.认定乙方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3.为乙方办理转正定级,代办初聘职称,核定、记载档案工资。
4.为乙方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考);
5.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