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承诺愿意与甲方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十五条 试用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3天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转正后,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乙方应在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办理相关离职移交手续。
第十一章 劳动合同的延续
第二十条任何一方欲续签劳动合同,应在本合同到期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本合同到期后若甲方既未与乙方续签合同又安排乙方继续工作且乙方已接受的,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一年。
第十二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一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若乙方对甲方尚有欠款和其他费用,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的离职结算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中抵扣。若乙方在双方协商不一致情形下离职(包括乙方在合同期内非甲方过错未经甲方许可自动离职、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按规定提交辞职申请、未按甲方要求完善交接手续等情形),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有权向乙方追讨欠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事项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甲方对涉及乙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系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经认真阅读并予以认可。乙方愿意自觉接受甲方劳动纪律、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的约束。
第二十四条 乙方因工作需要领用的物品,乙方负有妥善使用及保管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物品损毁,乙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