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具体含义以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为准);
3.有贪污、挪用公款或窃电、以电谋私,及私自出买材料和设备行为的;
4.在合同存续期间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故意隐瞒真实身份或其他情况的;
6.试用语言、动作等对上级进行辱骂、威胁、或胁迫达两次及以上的;
7.不服从上级正常合理的工作达三次或消极怠工时间长达一个星期,给甲方生产经营带来阻碍或致使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或工作任务无法按要求完成的;
8.因员工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经培训仍无法胜任的,但拒不到岗且不说明理由或无理取闹,时间长达一个星期拒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9.实施或在公共场合扬言实施破坏生产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10.鼓动其他员工与部门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对抗,性质恶劣的;
11.一年内个人岗位绩效考核三次评定为不合格,且经教育仍不整改的;
12.从事贩毒、吸毒、抢劫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明令禁止行为的;
13.进行赌博、博彩等行为,经教育不悔改在此违反的;
14.盗窃公司财物经查实涉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或累计盗窃达2次的;
15.因工作时精力不集中、睡岗、溜岗、窜岗、旷工等,或因违反生产操作规程、擅自更改生产工艺要求或标准等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16.违反甲方办公区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固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或在消防禁地吸烟、擅自动火被查实累计两次的;
17.伪造甲方印章、资料、名片等或利用甲方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或实施骗取行为达2次的;
18.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致使甲方社会形象受损,性质恶劣,且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19.违反甲方有关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流失,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社会形象损害的;
20.在办公区、食堂及宿舍打架斗殴、纵火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21.乙方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记大过处分的(乙方累计两次记小过者可合并为一次记大过处分);
22.一年内累计事假达15天以上的(含15天);
23.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的(未按考勤制度规定办理完请假手续就擅自不到岗,或请假时间结束而不到岗的均认为旷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第(四)款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