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乙方属于《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条例》的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4、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5、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未告知乙方存在职业病危害情况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因此患有职业病的,其劳动合同期满时,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乙方经批准办理退休(职)手续;
(3)乙方死亡。
7、本合同期满三十日前,甲方应当向乙发出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通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合同的,应当在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8、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按《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乙方办妥有关手续。
十、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2、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本合同至少一式二份,其中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