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部分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职工管理制度》(3)、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6)、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7)、盗窃工地材料或其他财物的;(8)、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度的。
4、甲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5、乙方没有请假私自离开工地二小时以上,视为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
6、劳动合同到期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九、违约条件
1、任何乙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条款,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2、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若经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
十、双方共同信守的其他条款
1、乙方如违法乱纪,被公安部门逮捕、拘留的、甲方有权随时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处以经济罚款1000-3000元。
2、甲方若无故提前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若无正当理由自行离开单位而旷工的,甲方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合同,并且处以上年工资总额的20%的罚款。
3、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甲方对乙方进行经济索赔,索赔标准为相应直接经济损失的30%-50%。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2、 劳动争议发生后,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本合同不得涂改,不得代签,涂改和代签无效。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 (简称甲方) 劳 动 者: (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用工内容:甲方雇佣乙方为甲方的工程施工作业人员,乙方为甲方的电力工程(包括安装、人力运输等)进行施工作业。
二、用工期限:甲方对乙方的雇佣为 工程施工的临时性用工。雇佣期限在 月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