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保洁工作设施、设备的配备
7.1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以 (方式)提供办公用房 平方米。
7.2 为保证乙方正常管理住宅小区,乙方应配备如下设施、设备:
7.2.1 电脑 台;
7.2.2 打印机 台;
7.2.3 高压清洗机 台;
7.2.4 吸尘器 台;
7.2.5 洗地机 台;
7.2.6 梯子 台;
7.2.7 其他设施、设备:
对上述设施、设备,乙方应合理使用和管理、维护,必须保持设施、设备的完好率达100%。
对于上述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应从委托费用中支付。
第八条 乙方责任
8.1 乙方应严格完成甲方所委托的各项保洁事务,并对乙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
8.1.1 乙方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过程中出现盗窃、抢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财产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1.2 乙方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造成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1.3 乙方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造成住宅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2 因意外事故(如冬天刚刚擦过的地面结冰)造成的住宅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来访人员的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8.3 乙方要建立和健全住宅小区的保洁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保洁岗位职责。
第九条 甲方的监督
甲方设置专门业务机构督导乙方的工作。
乙方每日将按工作标准进行的各项工作记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中,督导机构按照所报完成内容进行业务检查,对于乙方未能达到物业管理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直到扣减费用;对于长期不能达到管理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第十条 其他
为了保证委托合同的顺利实施,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人民币 万元,用于作为乙方按期履行合同的保证。
如因非双方同意,乙方擅自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执行,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抵押金进行扣减。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可解除合同:
11.1 双方协议解除;
11.2 合同期满;
11.3 甲方丧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