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统一安排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甲方负责提出任务名称、数量、技术标准、提供原材料等事宜,乙方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合同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劳务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乙方管理费用、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2、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本条约定的劳务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退回服务人员或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服务人员工作要求;
4、按照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5、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双方约定向甲方收取劳务服务费用;
2、按照双方约定向甲方派出服务人员;
3、依法与服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送甲方备案;
4、管理服务人员档案,并允许甲方随时查阅;
5、将本协议有关内容告知服务人员;
6、督促服务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的规章制度;
7、按照乙方与服务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服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和管理费用,履行相关义务;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调换服务人员,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或终止与服务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9、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甲方根据业务需要提出使用劳务用工的条件及数量,劳务工具体人数,乙方派出服务人员,以甲乙双方盖章确认为准。劳务人员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甲方的管理下开展工作。所需进行的相关培训及劳动保护条件与用品由甲方负责。甲方出资对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乙方和服务人员应与甲方订立三方协议,约定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的服务期等相关事宜。约定的服务期长于服务期限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相应变更服务期限,并相应变更与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服务人员的退回、更换
一、服务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服务人员退回
乙方:
1、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且不再继续使用;
2、服务人员不符合上岗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
3、服务人员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服务人员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5、服务人员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