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不能胜任劳动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企业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企业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7、8、9项的规定解除本企业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企业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企业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第7、8、9项和第十四条终止、解除本企业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乙方欲解除劳动企业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在手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企业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企业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企业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本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企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前_____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九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企业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企业劳动合同终止。
八、违反劳动企业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甲方根据本企业劳动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7、8、9项、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企业劳动合同,应按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企业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企业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企业劳动合同,包括劳动企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企业劳动合同,即招用不按规定订立劳动企业劳动合同以及劳动企业劳动合同到期后十日内未办理续订劳动企业劳动合同手续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企业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企业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