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例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二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执行。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户籍所在地: 省(自治区、市)
委托代理人: 市 县(区) 乡(镇) 村(街)
委托代理人办公地址: 本市(县、区)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