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之日,合同自行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可提前终止合同。
如甲乙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因故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视为根本违约。
无论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应于某日内将租赁店面内物品自行搬离,逾期未搬,甲方有权在乙方不到场的情况下,将物品搬离,且不承担物品缺失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合理地履行义务,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双方均不得提前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属甲方违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未使用的租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为乙方已缴未使用的租金额的50%.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属乙方违约,乙方缴纳的未使用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为壹年的租金。
第十条 法律适用的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内容,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受其保护和管辖。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均表示,在本合同签订时,认真读过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理解本合同条款的精神与含义,均认为对双方公平合理。
甲方对乙方的所有通知、信函、文书等送达乙方租赁店面,乙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须签收,乙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的,甲方注明情况并请邻近第三人签字作证,即表示已送达乙方;或甲方将书面通知、信函、文书以挂号信方式邮寄至乙方在本合同留下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时(乙方变更该地址或联系方式的,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自交邮之日起三天后视为已送达乙方。
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通知、信函、文书,一方按另一方如下的具体地址或联系方式送出时,即视为合法送出,一方变更该地址或联系方式的,须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一方按此预留地址或联系方式送出时,即视为已合法送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