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5、擅自与他人以任何形式的合作或合伙经营使用承租房屋的;
6、未经甲方同意,对房屋拆改、扩建、装饰装修或添附其他房屋设施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
如乙方违反前款规定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的协商
租赁期间,如甲方有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按时做好房屋交接事宜,乙方已交纳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期限扣减,剩余部分连同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乙方须提交保证金收据原件)无息退还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乙方有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按时做好房屋交接事宜,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第十三条 房屋占用费
在本合同租赁期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承租房屋而乙方拒不交还的,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房屋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承租房屋占用费,甲方有权在乙方保证金当中扣除该等占用费。
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届满后拒不交还承租房屋的,将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减少租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期交纳房屋租金,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如数交纳的,乙方每日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向甲方支付房租滞纳金;乙方经甲方催告后逾期仍未如数交纳租金达 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前述滞纳金,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租赁期内,乙方存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甲方有权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比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收取违约金;乙方因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而获利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甲方返还不当利益或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房屋因地震、暴风雨、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原因致损或灭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房屋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而需要拆除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条件予以搬离并退还房屋。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后房屋附属物的处理
无论本合同因何等原因终止,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将承租房屋内的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桌椅、书籍、卫生器具、用电器具、房屋装饰装修物等)搬离或完好拆除,逾期没有搬离或没有完好拆除的,房屋内遗留的附属物均无偿归由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处理,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 页,一式 份,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副本 份,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 乙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记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