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房屋用途
乙方租赁房屋用途为 ,乙方保证按该用途亲自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
房屋(月)(季)(年)租金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租金按每6个月结算一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次房屋租金,合同期内的其余房屋租金由乙方在每6个月的前一个月的阳历25日前以(现金)(转账)方式交付给甲方。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保证金计人民币 ,该保证金用途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出租后如有按揭、抵押债务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在房屋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卖或抵押承租房屋,应提前 月通知乙方;乙方在此确认,在本合同期内,无论甲方基于何等原因、何等条件和价格转让承租房屋,乙方均无条件放弃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房屋的使用
乙方应自觉维护承租房屋安全和设备完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导致损坏时,乙方应负责赔偿或按原状恢复。
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房屋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规定并服从甲方监督检查,做好用电、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和防火防盗安全等各项措施。
第八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如需扩建、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均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因此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届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拆除。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对房屋拆改、扩建或增添其他设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凡承租房屋在承租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其他杂费均由乙方承担和及时交纳。
如乙方逾期交纳前款费用而导致甲方被追索或承担的,甲方有权按照欠交费用总额每日1‰计算乙方的滞纳金,甲方有权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该等滞纳金。如乙方超过30日仍未缴清欠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承租房屋,并没收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乙方已交纳的租金不予退还。
租赁期间,甲方不予承担除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维修及由于房屋原因产生的乙方任何损失。
第十条 租赁期满及房屋续租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及时腾房并将房屋妥善退还甲方。如乙方需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租。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续租的,应当于届满后的15日内向甲方提交保证金收据原件,甲方经审查认定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规定后及时向乙方无息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转让租赁权的;
2、擅自将承租房屋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