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满,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交付与验收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交付房屋,交付方式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
2、交付房屋时双方应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乙方如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持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书面记录。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甲方交付乙方时的原状交还甲方(甲方按本合同第八条选择保留乙方装修时除外)。
4、乙方至应交还房屋日仍在房屋内留有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抛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押金。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按日租金数额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直到甲方交付房屋日止。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故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剩余租期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以弥补乙方损失。
4、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2、租赁期间,乙方逾期交纳房屋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欠付租金总额的%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到甲方全额支付所欠租金之日止。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交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日租金叁倍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未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或安全隐患的,乙方应承担修缮义务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等)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地方政府等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或因政策、法规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经协调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或对所提供房屋不具有合法出租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通知送达甲方十日后生效。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