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务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第九条 保安员服务费标准(包括保安员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障等一切费用)总计为每人每月 元, 41 人每月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壹拾万零贰仟伍佰元整 )。
第十条 保安服务费实行月付制,甲方应在每月 10 日前支付上一月保安服务费。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的执行期间,如遇有国家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或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调时,服务费应在原基础上协商提高。
第十二条 遇有特殊情况,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工作的,由此造成人员伤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应确保甲方所聘保安员政治可靠,身高 1.70米 以上,身体素质良好、品行端正,无不良犯罪记录,并保障所聘保安员人数。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利对保安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
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员。
第十五条 因乙方保安员失职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甲方有权依据有关部门的确认和相关法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甲方应为保安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保安员食宿。
第十七条 甲方应尊重保安员的工作,对保安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维护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负责处理保安员在值勤中与甲方人员及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对保安员服务范围的不安全隐患有权向甲方提出改进意见,甲方应认真研究解决。甲方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有权拒绝承担合同范围以外的职责任务。
第二十一条 乙方负责按时支付保安员工资、社会保障和福利费用,提供保安员执勤服装。
第二十二条 乙方负责保安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和保安员的违纪问题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撤换甲方提出的不称职的保安员。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违约方承担部分责任或全免责。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即可终止。一方要求续订,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所聘保安员总数 41 人一个月的服务费人民币 102500 元(大写:壹拾万零贰仟伍佰元整)。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和加班加时工资,每延迟一日应按迟延部分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延迟支付服务费超过一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撤回人员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和解决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