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盟店对守密义务有违约行为,同意按照侵犯总部知识产权论处。
第二十五条 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他加盟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纠纷报告义务
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
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从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止。
2.合同期满前2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3.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以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A.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B.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以及总部要求的其他报告书等不真实。
C.加盟店拖欠需交总部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他债务。
D.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
2.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A.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的其他行业的营业店铺。
B.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C.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D.加盟店未得到总部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
E.加盟店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资料。
F.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G.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店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他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情况变动等,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H.向债权人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I.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J.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0天以上。
K.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L.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
M.执法机关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