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9.6.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9.6.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9.6.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9.7.1本合同期满的;
9.7.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9.7.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9.7.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9.7.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9.7.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办理
10.1不论何种形式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必须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具体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办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10.2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0.3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退工手续。
10.4乙方在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时,应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和流程向甲方交接工作及相关文件、证件;归还占有甲方的财产,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电话、数据、资料、钥匙、其他设备等;结清账务账目,包括归还借款、清偿客户欠款和租赁物品等。
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而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则乙方须对由此给甲方的生产和经营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竞业限制
11.1乙方应当遵守有关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避免与其工作职责或甲方利益相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行为或关系。除法律允许、甲方另有规定或者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外,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乙方不得从事下列任何行为,否则视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
11.1.1在其他任何单位兼职;
11.1.2非甲方安排私自从事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竞争的服务、产品、业务;
11.1.3非甲方安排私自从事与本岗位职责相同或类似的其他业务;
11.1.4为甲方或其关联企业的同业竞争者提供服务或信息而没有事先得到甲方书面批准;
11.1.5引导、劝诱甲方员工到竞争企业工作;
11.1.6以本人或配偶近亲属名义开办或持有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公司的股份的。
第十二条服务期限与商业秘密
12.1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为此双方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没有另行订立《培训协议》的,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培训结束后继续服务年计算服务期。
12.2如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方法,直接的或间接的、有意的或无意的向外透露,并绝对禁止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
12.3乙方在甲方就职期间获取的文件、资料、稿件、表格等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客户名单、价格及定价政策、营业额、营销计划、员工薪酬、进货渠道以及与甲方有关联的其他企业信息等不为公众熟知、能为甲方带来利益的一切信息,无论是口头、书面的或是电脑文件形式的,无论是客户的或是公司的均属甲方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