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
(二)甲方可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罚分明。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甲方指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四)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工资福利
(一) 甲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及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兑现工资待遇。乙方工资构成:基础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 甲方根据相关规定未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五、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违反法律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需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随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按照国家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