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应当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错,可以)
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
8、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但不给予税收优惠。(错,依法给予)
9、国家组织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错,鼓励)
10、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
11、国家鼓励公民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错,志愿人员)
1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错,教育、教学内容)
13、地方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对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服务工作的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错,人民政府)
14、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错,人民政府)
1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对)
1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末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
17、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目标。(错,重点警戒目标)
18、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对)
19、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报告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错,巡查)
2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卫生部规定。(错,国务院)
21、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查验制度(错,许可)
22、国家允许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错,禁止非法)
23、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错,海关)
24、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错,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25、司法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错,公安机关)
26、对拒绝接受检测的涉嫌吸毒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对)
27、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强制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错,社区戒毒)
28、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二年。(错,三年)。
29、戒毒人员应当在经常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
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错,户籍所在地)
30、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对)
31、吸毒人员不能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错,可以)
32、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生活费。(错,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33、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收费。(错,可以收费)
34、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可以做广告。(错,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