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
(3)因托运人依据前款约定变更本合同,引起承运人发生额外费用或造成损失的,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完全由托运人负担。
2.托运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费及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2)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3)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按时交付本合同约定托运的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
(1)向本合同约定的运输费用支付人收取运费及杂费。
(2)如果运输费用支付人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费及杂费,承运方对该批货物拥有留置权。
(3)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___天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
(4)对于超过上述约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在书面通知托运人后,___天仍没有得到明确答复的,承运人有权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所得的价款扣除运费及杂费、拍卖费等承运人的实际支出后,余额返还托运人。
2.承运方的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___天内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
(2)对托运的货物要及时安全的运到目的地,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3)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1)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凭有效证件领取货物的权利。
(2)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更换收货人的要求,但须签订变更协议,变更情况以书面约定的为准。
(3)收货人改变收货人、交货地点等收货信息的,本合同约定的承运费用不发生变化,若承运人因此而发生额外支出的,收货人应赔偿承运人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2.收货人的义务:
(1)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的各项费用。
(2)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货时,应按每日______元人民币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承运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