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承托方在承托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 必须依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第二款 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三款 在托管期间,应保证本中心办公设备的完好,并按总公司规定,分类按比例预留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款 应负责继续履行本中心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中心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五款 自觉接受总公司和员工的监督,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款 托管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托管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托管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托管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 有权维护总公司利益和本中心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 有权监督本中心的产品经营方向。
第三款 对本中心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 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中心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托管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 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托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 不得平调本中心资产。
第三款 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 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托管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 承托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 承托经营者,在承托期间享受经营收入,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本次托管结束后,承托经营者如不继续承托,按总公司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级别。承托经营者在托管期间享受本中心职工的福利待遇,总公司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 承托经营者在托管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
第一款 托管经营者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公司每年上交的利润和其他的技术指标,扣除相应的预留基金,其余下的金额为承托方的收入。
第二款 托管方如认为承托方对经营做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资励。
第三款 承托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按情况给予相对金额。(公司另行他人)
第十八条 托管方的收入每季度底结算一次,季度结算之前,托管经营者只能按每月纯利( 30% )的标准费给予承托方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按季度结算一次。
甲方:
乙方:
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经双方充分协商,乙方决定将医院交给甲方实行整体托管。为了使托管工作合作、健康、有效地开展,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托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