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五条:根据在服务站就业的乡村医生(医师)的年龄、既往参保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
情况,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分别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符合参保年龄的(男50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给予按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费用从服务站上缴的业务收益中支出。
(二)乡村医生(医师)进服务站前已经自行参加养老保险的,进服务站后续保费用从服务站上缴的业务收益中支出。如进站后仍由个人承担续保费用,则服务站可给予其相应补偿。
(三)乡村医生(医师)进站后已超过参保年龄无法办理养老保险的,按照个体劳动者应缴费标准(一般可选择由低到高的第一、二档缴费)从服务站上缴的业务收益中提取补偿金存入“个人养老补偿金帐户”,作为乡村医生退出服务站后的“养老补偿金基金”。
五、服务站乡村医生(医师)的退出机制:
第六条:已经办理个体劳动者等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医师)到达退休年龄后享受政府养老保障金。已经办理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医师)未到退休年龄主动要求离开服务站不再在服务站从业的,自其离开服务站之日起,由其本人续缴养老保险直至退休年龄后享受政府养老保障金。
第七条:未参加养老保险乡村医生退出服务站的待遇规定:
(一)进服务站后,已超过参保年龄的,采取按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计提养老补偿金建立“个人养老补偿金帐户”的乡村医生(医师),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由甲方按月给予“乡村医生养老补偿金”:(1)2004年进行过乡村医生注册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2)在服务站建成后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在站从业,并严格按一体化管理要求规范从业的;(3)年龄已达到65周岁以上,决定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医师)工作的。
(二)养老补偿金的标准为每月330元,如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补足。
(三)“乡村医生养老补偿金”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服务站上缴收益中计提的“个人养老补偿金基金”中先行支付。“个人养老补偿金基金”支付完毕后,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支付至当事人死亡为止,费用由政府安排。当事人死亡时“个人养老补偿金基金”尚未支付完毕的,剩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当事人家属。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领取社保退休金的人员不得再享受“乡村医生养老补偿金”。已领取社保退休金的人员采取欺骗手段申领“乡村医生养老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骗领额的5倍给予退赔处理。
(五)退出服务站并领取“乡村医生养老补偿金”的乡村医生如发现其在家非法行医的,或重新回服务站从业领取报酬的,将取消其“乡村医生养老补偿金”的发放。
六、劳动纪律: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县卫生局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