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乙方因病或自然死亡的。
4、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不胜任本职工作,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职务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
(2)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8.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但出现以下情况,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承担甲方重大商业活动期间;
(2) 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均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违反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年薪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实际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强行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有权采取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1)要求赔偿因受聘人强行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2)收回所有属于甲方的财产和经营信息与资料;
第八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及其它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甲方以下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1)《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