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c)“ 咨询服务”指附件2(详见附件2)中订立的咨询服务内容,以及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附加咨询服务。
(d)“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本合同中的“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1.2本合同中的各标题仅作为参考之用,不得从任何意义上影响本合同的涵义或其解释。
2、 合同的完整性
甲方与乙方订立的合同条款全部包含在本合同中,所有在此之前的合同、备忘录、谈判、信函、会议纪要或讨论等书面或非书面的文件、承诺均为本合同所取代。
3、 文件效力
如果组成本合同的文件资料之间出现含混不明、或相互冲突的,以合同附件为准,但双方根据本合同第7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的文件除外。修改文件的效力以双方最近达成的版本为准。
4、 禁止转让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权利,也不得减少和豁免其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义务。
5、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各项条件完成之后即时生效: 5.1经合同双方共同签署;
5.2甲方依照附件1(详见附件1)中的规定将预付款付至乙方的银行帐户。
6、 开始咨询服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即时开始咨询服务工作。
7、 合同变更
双方对本合同的任何全部或部分修改、更正或放弃,都必须书面进行,且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8、 合同终止
8.1如不可抗力条件持续超过三十天,双方均可向对方发出通知书,然后终止本合同。
8.2本合同的期满或终止均不应损害或影响合同中任何一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9、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外,其有效期应持续至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时为止。
10、 额外咨询服务
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要求乙方提供额外咨询服务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应当另签补充合同明确补充工作内容、成果提交时间、追加乙方咨询服务费用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等事宜。
11、 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1.1甲方应按约定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乙方提供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所需的有关数据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仍未提供的,乙方交付咨询成果的时间将相应顺延。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11.2甲方变更委托咨询服务项目、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因而造成乙方工作超出附件2(详见附件2)定义的服务范围和期限时,双方应视当时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相应延期工作日,并根据乙方增加的工作量协商追加乙方咨询服务费事宜。
11.3甲方应按附件1(详见附件1)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延期支付的,则甲方应自约定支付期限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按该期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支付。当甲方在约定付款日期满后三十日内仍然未能按照约定付款的(出现不可抗力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除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支付乙方在合同解除之日前已提供的服务所对应的咨询服务费。
11.4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因其自身原因而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咨询服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在乙方按进度计划完成咨询成果的情况下,甲方应根据附件1(附件1)所约定的付款方式,以乙方阶段进度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或以月服务时间为一个阶段,不足一个阶段一半时,按该阶段费用的一半支付;超过一个阶段一半时,按该阶段费用的全部支付。
11.5甲方要求乙方暂停咨询服务的,甲方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和暂停期限,并按照乙方实际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阶段的咨询服务费用,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费用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费用的全部支付。如拟定暂停或者实际暂停超过三十日,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终止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