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装修及改造
1、乙方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原设计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装修,局部改造或添设相关设施、设备。
2、涉及与服务楼空调、供电、弱电(电话、网络)、给水、排水等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迁,乙方应当与甲方全力配合。
3、乙方的装修改造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4、乙方装修改造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如相关部门出具有验收证明,需提交甲方备案。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乙方不得将租赁区域用作抵押、担保。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区域进行违法经营。
3、乙方不得生产、存放、储存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非法物品。
第九条 所有权转让
1、如果甲方或业主方出售租赁区域,乙方同意放弃作为实际承租人对租赁区域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甲方或业主方也无需事先通知乙方。
2、租赁期内租赁区域所有权发生变动,本合同在乙方与买受人之间具有合同效力直至租赁期满。
第十条 续租
1、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若仍享有租赁区域出租权且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租。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后租赁区域返还
1、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14日内,在不破坏租赁区域公用设施设备的情况下,处置乙方添置的设施、设备以及乙方拥有的器具。超过十四日仍未处理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2、不能拆除的装修、装潢等附着物,甲方无义务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3、超过期限乙方没有返还租赁区域,甲方有权停止供应水、电、气,并按超期天数征收双倍租金。
4、乙方返还租赁区域后,若出现经营期间形成的投诉、诉讼、债务、法律责任等,均与甲方无关。
5、合同终止后14日内,双方对租金和保证金进行结算,并于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款项退还乙方。如逾期,则每日按应退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保证对租赁区域享有合法的出租权。
2、依据乙方申请,向乙方提供办理报批所需文件、图纸、资料等,因乙方报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对乙方经营产品质量有监督权。对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4、甲方以及相关主管单位有权对租赁区域的主体结构以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有权对乙方环境保护、安全经营生产进行检查。除突发事件外,甲方进行检查应提前通知乙方,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对租赁区域进行改建或扩建,或对租赁区域公共设施、消防系统进行整改时,应以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为前提。如因为甲方改扩建导致租赁区域无法正常经营的,改扩建期间,免收乙方租金。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1、正当使用并爱护租赁区域以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含公共设施、设备),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出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负责赔偿和及时维修。
2、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安全故障。若乙方无力排查,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租赁区域或公用设施进行检测、维修或改造时,乙方应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