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以上第(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x乙方劳动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三十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依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以下经济损失: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三)、(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或医疗补助费。
(二)乙方个人非因甲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不与乙方续订合同的,应按《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乙方生活补助费。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低于本合同终止前的标准的情况下,不与甲方续订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
3。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第2。3。4点情况的;